四川德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0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669号1栋1层669号。
法定代表人:廖俊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幢2楼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刚,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锦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蒙,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男,公司职员。
上诉人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德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聚信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帮公司与德聚信公司作为联合施工体承包工程,对外以德聚信公司的名义向地质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天帮公司与德聚信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天帮公司要求德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实质上要求进行合伙利润分配,本案应为合伙合同纠纷,应当对天帮公司、德聚信公司的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一审法院在双方未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未对天帮公司与德聚信公司的合伙事务进行财务审计,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胜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