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0521行审98号

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483P。

法定代表人:季益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存。

被申请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台大道新城国际1号楼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280538514。

法定代表人:盛奎奎,该公司经理。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局当人社监理〔202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人社监理〔202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人社监理〔202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支付占瑜、尹爱民、费习飞、苏朋、张家胜、尹元春、王甫怒等84人工资894565元;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加付赔偿金447282.5元”,准予强制执行,由本院执行机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遵忠

审判员  戎先龙

审判员  陈春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