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483P。
法定代表人:季益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台大道新城国际1号楼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280538514。
法定代表人:盛奎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