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668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峰,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新城国际1号楼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280538514。
法定代表人:盛奎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越洋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三里村严丰路东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QAXJ6U。
法定代表人:刘有文,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宗海,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与被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越洋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宗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6元,保全费373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新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