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2043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智明,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远,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新城国际1号楼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280538514。

法定代表人:盛奎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兵,男,汉族,1977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150元,减半收取计7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余锋

书记员胡睿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