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民初65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97C629,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镇花都嘉园1幢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