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智联机电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6号楼1单元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670837248T。
法定代表人:刘锡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姬凌冰,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旭辉,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9号8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U2AG55。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彩琴,系该公司员工。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智联机电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甘0105执4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尚
审判员 孙智
审判员 林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