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瑾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瑾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瑞泰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瑾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9号8613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瑞泰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常某,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瑾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瑞泰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21)甘300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上诉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2年2月1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瑞泰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甘肃瑾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21)甘300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瑞泰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733元,减半收取4866.5元,由甘肃瑞泰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33元,减半收取4866.5元,由甘肃瑾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桑南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