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宇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7民初2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绍铃,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九龙湾山庄。

法定代表人:祁继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双方矛盾已化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计32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唐  萍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志  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达瓦志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