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72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333号3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东方城市花园B9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490.68元(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