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72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333号3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东方城市花园B9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490.68元(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