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333号3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东方城市花园B9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作出(2023)沪0104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3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解除对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35.1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