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民初7084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L2C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蒙城县板桥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板桥集镇蒙宿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9982。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板桥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板桥集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板桥集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