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执35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高强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朱光彬,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高笋塘支行6228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