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1号
陕西鑫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433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