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强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371776,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99号2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中农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30X2DXW,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强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中农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自流井区丹阳街189号西南农商(国际)物流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自贡中农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