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391号
原告:重庆阜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290号7幢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MQMK1T。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111号附16、1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YTL1E。
法定代表人:周前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阜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阜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阜哲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阜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重庆阜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勇
书 记 员 熊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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