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财保746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栋)****。
法定代表人:章丽。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6647.95元的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价值326647.9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6647.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2153元,由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