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4007号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5层5506号。
法定代表人:章丽。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同时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