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018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后苏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0181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36826.82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26年1月8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某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2026)川0181执71号、(2024)川0181执2224号案件被执行人一致,为便于执行,(2026)川0181执71号案件与(2024)川0181执2224号案件可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6)川0181执71号案件与(2024)川0181执2224号案件合并执行。
(2026)川0181执71号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