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858号
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四川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38307586J。
法定代表人:和奔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BG8XD。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矿冶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189876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251040000000025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矿冶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1898760元予以冻结,冻结或查封期限均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