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56082。
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一号迪欧时代二期三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BG8XD。
关于***申请执行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6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
综上,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的财产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