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56082。 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一号迪欧时代二期三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BG8XD。 关于***申请执行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3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 综上,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的财产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