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11执保67号之一
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建新华商贸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乐通路*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52UUY45。
担保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建新华商贸部经营者),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金房苑东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BG8XD。
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建新华商贸部与被申请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川0411民初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