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55号
原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洛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4745552X。
法定代表人:张家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9号1栋1单元16层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517998。
法定代表人:刘德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荣强
人民陪审员 黄安兴
人民陪审员 何兴茂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霜霜
书 记 员 王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