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民初1226号之二
原告:罗初江,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9号1栋1单元16层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517998。
法定代表人:刘德星。
原告罗初江与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初江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初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初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元,保全费360元,合计673元,由原告罗初江负担。
审判员 刘激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