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民初1226号
申请人:罗初江,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9号1栋1单元16层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517998。
法定代表人:刘德星。
原告罗初江与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初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价值33,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尹显锋以其所有的川ZXXXXX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初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于案外人尹显锋名下的川ZXXXXX江淮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XXXXXXXXXXX,发动机号GXXXXXX)的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激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