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民初12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初江,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9号1栋1单元16层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517998。
法定代表人:刘德星。
申请人罗初江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川0682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现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申请人罗初江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初江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支行4402256009100134611账户银行存款33,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尹显锋名下的川ZXXX**江淮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GXXXXXX)的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激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