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与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05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懋。
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与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0908.8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伍春华
执行员  唐卫东
执行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