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

原告魏生波与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315号
原告:魏生波,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517998。
法定代表人:刘德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魏生波与被告四川省鑫颖建筑活动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生波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魏生波负担。
审判员  尹翠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