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121号之二
原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0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0RW2T。
法定代表人:孙建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洋,四川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四川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0084X。
法定代表人:刘云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科,系被告员工,男,1980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迎往,系被告员工,男,1979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96元,减半收取18398元,由原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才华
人民陪审员 葛群梅
人民陪审员 刘志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