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4048号
原告:四川极优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515号帝景名苑二期8栋8(F)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5HQ030B。
法定代表人:曾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良,系原告股东及员工,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0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0RW2T。
法定代表人:孙建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极优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晟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极优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极优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极优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四川极优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