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程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弗莱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
法定代表人:许晓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弗莱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0106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曾以(2019)琼0106执137号案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2020年1月19日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307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金融理财产品、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金融理财产品、银行存款、保险、车辆、不动产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
四、通过传统查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晓盛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75号第十一层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8307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醒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键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