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弗莱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6执恢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程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弗莱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
法定代表人:许晓盛,总经理。
被执行人:符巨娟,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
被执行人:李安生,男,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
被执行人:许晓盛,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弗莱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0106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先后以(2019)琼0106执137号、(2020)琼0106执恢67号立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琼0106执异267号、执异26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符巨娟、李安生、许晓盛为被执行人。2021年4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307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李安生、许晓盛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金融理财产品、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符巨娟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扣划完毕,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5410元案款。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车辆、不动产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许晓盛、符巨娟、李安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7766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何醒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键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