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511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国安大厦第3层303房。
原告***诉被告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南中弘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罗立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