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5民初227号
原告:**,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男,藏族,现住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
被告:甘肃锦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戚静文。
原告**诉被告**、甘肃锦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双方拟自行处理,现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9.55元,减半收取计420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得吉草
审判员 张永贵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若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