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5民初192号
原告:***,女,汉族,住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
被告:**,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步行街。
被告:甘肃锦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
法定代表人:戚文静。
原告***诉被告**、甘肃锦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目的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桑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