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744号
原告: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3日签订一份《安装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承接华润电力(海丰)有限公司1、2号机组低温省煤器改造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电厂方取消1号机组的改造安装工程,后又变更2号机组的开工、完工时间。经双方协商先后达成两份《补充协议》,针对前期被告人员机具进出厂补偿7万元遣散费,并确定原告已付的20万元剩余13万元作为预付款;另针对2号机组的开工、完工时间变更为2021年1月20日进场、3月27日前完工,确定增补31万元费用;等。后电厂方按计划停止2号机组运转,实施检修,但被告未依约于2021年1月20日安排施工人员进场。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其公司技术工人都是河北人为由,明确回复受疫情影响无法进场。而电厂机组停止转运的期限早已确定,迟迟不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将影响电厂机组后续按期恢复运转。由于被告明确回复其技术工人都是河北人,显然短期内无法进场施工,何时能够进场暂也无法确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通知被告,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协议》,以便另行寻找施工单位保障项目按期完成,同时要求被告立即退还13万元预付款,但被告无理拒绝返还预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安装施工合同书》、两份《补充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原、被告关于案涉纠纷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