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执恢2600号





(2019)沪0115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5民初1736号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382,0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到庭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通过上海市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向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事物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起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15民初173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四杰






审 判 员


孙 毅






审 判 员


张 毅






书 记 员


陈 喆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