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3384253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8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04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以上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可能存在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22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申请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申明宏
审 判 员 孙 剑
审 判 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苏宁
书 记 员 陈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