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58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338425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猛
书 记 员 陈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