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民初4092号
原告德阳市区天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5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德阳市区天艺装饰材料经营部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区天艺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静
书记员 郭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