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回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150号
原告:上海回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2号门697室。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158号解放大厦三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吴旌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斌晖、张萍,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30楼3005号。
法定代表人:习玉莲,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回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回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回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回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计5,910元,由原告上海回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