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451号
原告:**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李社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春民,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习玉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县。
被告:王洁丽,女,199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春民、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洁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6日登记立案。
原告**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第一被告因富平县XX村XX组XX城项目三期北区(1#、2#)商业楼工程紧张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与原告签订实为借款协议的《工程合作协议》。原告按第一被告的安排,分三次向第一被告指定的第五被告账户转账支付了全部款项2000000元,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2份。后因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其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达成三份《补充协议》将债务延期,第二被告、第四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现债务履行期已届满,其多次催要未果,各被告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被告系第三被告的分支机构,故第三被告也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所涉《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协议中的“甲方”)与被告梁春民(协议中的“乙方”)于2017年3月30日就富平县XX村XX组世纪城项目三项北区(1#、2#)商业楼建设投资合作达成协议,约定由甲方投资入股工程款贰佰万元为商业楼购建材……工程款第一笔到账,归还甲方投资入股贰佰万元,利润收益部分从每次工程款中支付,工程交工后付清……。本案所涉《补充协议》均基于该《工程合作协议》所形成。由此可见,原告所诉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34442元(原告**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胡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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