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林,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23744544。
法定代表人:蒋伟。
被告:四川省山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879838。
法定代表人:蒋荣。
第三人: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30楼3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D200K。
法定代表人:习玉莲。
原告**与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山蓝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刘亚琴
人民陪审员  蒋 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