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3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中街138号。
负责人:侯钧。
被执行人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30楼3005号。
法定代表人:何汇。
被执行人何汇,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中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7454.15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扣划已执行到位案款2663.65元。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汇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但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帅
审判员 吕琨
审判员 胡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