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717号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公毅村**。
法定代表人:刘礼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泰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航路**附**
法定代表人:冉光菊。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毅公司”)与被告四川久泰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成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翔毅公司与被告久泰成鑫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翔毅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