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泰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久泰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717号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公毅村**。
法定代表人:刘礼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泰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航路**附**
法定代表人:冉光菊。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毅公司”)与被告四川久泰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成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翔毅公司与被告久泰成鑫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翔毅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