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民初425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衡安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童维义
人民陪审员何洪
人民陪审员许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