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1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玉,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衡***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童维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