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执保38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1767829XB。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照、**,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89696374D。
法定代表人:翁仲军。
被申请人:翁仲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浙江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974508050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诉被申请人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翁仲军、***、浙江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于2017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翁仲军、***、浙江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翁仲军、***、浙江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