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4008-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宁灯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章剑侃。
被执行人:吴成钢。
被执行人:吴华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012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剑侃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章剑侃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章剑侃所有的位于象山县丹城镇丹东小区5幢503室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惠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韬